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1年11月12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黄河厂的三名女“先锋” 热心为储户服务的陈雪云 怀孕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图片新闻 结合实际开展多样教育活动 女工简讯 广告

当前版:第A3版: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第3版
03

合同制女职工

怀孕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有的单位以怀孕影响工作为由,解除怀孕合同制女工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对否?

晓青

晓青同志:

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劳安字(一九八九)一号文件作了申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知心大姐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