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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1月1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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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民办教师工龄不应减去

百事通先生:

我的朋友是一九七五年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一九八五年考入中等师范学校。两年后毕业仍从事教育工作至今,工龄一直从一九七五年计算。但近因工作调动,脱离了教育工作,有关部门要从工龄中减去民办教师时间。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有无政策依据。

您的读者张社会

张社会同志:

为了使你的问题得到完满的答复,我们走访了省总有关主管部门。他们的答复意见是:根据国家教委(八六)教计局字一九二号在“关于‘执行(八六)教计字一七九号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原来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已经计算过连续工龄,而以后又调离教育系统做其他工作,是否应从连续工龄中减去的向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国家教委的意见是,鉴于这些人员过去曾为教育事业做过一些有益工作,有过贡献,既然已经计算了连续工龄,以不减为宜。如未曾计算过连续工龄的,就不再计算。

希你按照上述精神,与有关部门联系,以便使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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