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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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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作出六条规定

把劳动用工自主权交给企业

据新华社讯 随着六项决定的颁布,成都市属国营企业十一月十二日开始解开了劳动工资制度过死的束缚,获得了自主权。

这项由成都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措施主要在用工、内部分配和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给了企业新的自主权:

——企业人员缺额可由企业自主通过劳务市场或面向社会择优招收城镇待业人员进行补充,如不补充,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减。

——对一些行业和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城镇招工不能满足需求的,允许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企业除完成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有权按照《企业法》规定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

——企业有权按照规定对职工辞退、除名、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受理或调解劳动争议的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工资总量等政策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决定调资时间和办法,择优升级。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岗位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

——企业经营者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都有增加的前提下,其年工资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到二倍;贡献大的,可高于三倍。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要扣减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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