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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5月0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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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应付谁?

编辑同志:

我厂职工周某不幸于月前被汽车撞死,因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市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交通监管部门的裁决,付给死者遗孤第三者责任赔偿金8千元。又因厂方为职工投保了每人保险金额2千元的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保险公司另付给周某保险金2千元。但这2千元保险金被厂方收账,不同意付给周某的遗属,其理由一是厂方已按规定付给丧葬费;二是周某生前未指定受益人。请问:厂方这样处理有法律根据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究竟应该付给谁?

陶涛

陶涛同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残废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受领,死亡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受领。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周某未在保单中指定厂方为受益人,厂方绝不能以支付丧葬费为由而剥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享受的权益。因此,厂方扣留2千元保险金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2千元保险金依法应付给周某的法定继承人。

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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