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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8月25日
第3版
03

女职工怀孕期可调整工作

知心大姐:

你好!我是基层的一名女工干部,常遇到一些怀孕女工,不适应原从事的工作,不知该如何办是好。

艾文

艾文:

你好!女职工在怀孕期不适应原从事的工作,主要指那些危害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工作。如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空作业或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等作业。这些工作对孕妇及胎儿有一定的危害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所以,女职工怀孕后不适应原来的工作,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工作或减轻工作的请求。

知心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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