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2年10月1日起对在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征收货运附加费。其征收标准为:按公路养路费计量标准核定的车辆每月每吨30元。汽车的挂车和重型、大型拖板车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折算吨位计征。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按每吨公里0.015元的标准向货主收取货运附加费。 (鲁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