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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09月2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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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气壮地收好工会经费

——学习《工会法》体会

邓传波

认真学习贯彻《工会法》,对于各级工会组织收好工会经费至关重要。

首先,《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同时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这就为收好工会经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企事业单位、机关依时及时足额计拨工会经费的义务和工会组织依法审查监督并收缴应拨交给工会经费的权利。

其次,按工资总额2%拨交工会的经费是职工群众创造的劳动成果,由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提供给工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用工人阶级创造的钱,为自己的组织提供经费,正是工人当家做主的体现。《工会法》将其法律化,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否则就是违法。工会组织及其干部更应明确认识,工会经费不是哪个企业或厂长的钱,更不是谁恩赐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应提取给工会的,要理直气壮地收好工会经费。

再次,《工会法》规定中国工会是统一的组织,“各级工会组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因此,各级工会经费都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解,不允许搞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任何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是与《工会法》的组织统一原则格格不入的。对于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的,上级工会组织有权利、有责任根据《工会法》的法律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责成如数补解。

最后,工会经费是工人运动的物质保证,没有经费什么也干不成,何谈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工会法》也就是一句空话。可见,依法收好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的大事,是当前贯彻《工会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和经费审查、审计机构的职能,在深入学习贯彻《工会法》的进程中,理直气壮地收好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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