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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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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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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本位之断想

毛自成

旧中国的女性于人生的艰途上跋涉,一向负荷最重,男人们一面大叫“冶容诲淫”,一面又要女性“螓首蛾眉”,在此二律背反的夹缝中匍匐,女人只有沦为封建王法与礼教的奴隶,做一台安分而刻意打扮的生育机器。随着社会进步,新中国女性地位发生巨变,得到人们应给予的尊重和爱护。然而,近年来本已绝迹的拐卖妇女的丑恶现象竟又萌生。1987年以来,全国被人贩拐卖的妇女儿童达数十万名,仅安徽怀远县收买的有名有姓的妇女便计数万人,山东嘉祥县某村,山西忻州某村买妻成风,各有50多个新娘是买来的。这足令人艰于呼吸视听了,而尤其让人惊诧的是解救被拐卖人口的工作极其艰难,颇多阻力。我市警察去年赴安徽救人,数次遇到当地村干部推诿,几十名村民手持猎枪棍棒围追堵截,合法的救人反倒成了似乎非法的“抢人”。朗朗乾坤,晴天丽日,有些法盲流氓竟然无法无天,横行猖獗。

有的地区有些人容忍妇女被拐卖,且出具所谓的结婚证书;有的妇女数次逃跑,竟被打断了双腿;也有女子被逼成疯或悬梁自尽。《宪法》大书公民有人身自由,然落难的孤女没有自由;《刑法》正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属犯罪行为,然侵犯落难孤女的行为当地无人追究。看起来,有些地方的本位主义是高于法律的,仿佛超出了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有的人决意要视妇女为生育工具,买卖妇女是其“优秀”的保持节目,法律管他不着。

好在经过长期的孕育,《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终于分娩了,可以撕碎地方、本位的臭布了,不仅要严惩人贩,对买方亦应惩治处罚。盖因其已侵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娶为妻,则属“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污”的强奸罪;公然欺骗或暴力干涉公安人员解救工作的,当为妨碍公务罪,理应绳之以法。有刑法以威小人,人贩则无空可钻,妇女儿童方可幸免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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