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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2年12月01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工会要坚持四个原则 春花吐艳 女士,愿你多一份温柔 女工风采 女工早产能否享受正常产假 情暖职工心 广告 广告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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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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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早产能否享受正常产假

知心大姐:

我院一位女职工怀孕32周后早产,产后新生儿因病死亡。现关于她应享受多少天产假发生了分歧意见。我们认为她应享受正常产假90天,有的却认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应享受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产假满42天后应该上班。请问这位女工是否应享受正常产假?

汉阴县医院

汉阴县医院:

信中询问那位女工的产假怎么计算,我查阅了一下《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其中第91问是:“女职工怀孕七个月生育的是不是按正产办理?”回答是“算作正产,应按规定发给产假工资”。根据信中所讲情况,那位女工应享受正常产假。

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信。

知心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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