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要坚持职代会制度
巩言实
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作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途径,正在我省一部分企业中试点并将逐步推广开来。实行了股份制的企业,还要不要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职权上有什么不同?这是股份制实践初期就遇到的新问题。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股份制企业的性质。目前我省已有7家大企业实行了股份制。这些股份制企业,都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它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企业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例如7个大型企业资产的股份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即其它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参股)占85%以上。由此可见,这些由原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制企业,就其所有制来说,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多种所有制混合的经济组织。因此,在这些企业中,仍应遵循《企业法》的规定,继续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我省股份制企业中,大部分的企业职工同时也是本企业股票的持有者,是本企业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由股东大会来取代职代会呢?不可以。因为,尽管如此,企业职工与企业股东的外延仍很不相同,而二者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利益也不尽相同。股东与企业只有利益关系;职工与企业不仅有利益关系还有劳动关系。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他们的利益在企业的利润中;职工作为企业的生产者,其利益不仅在利润中,他们的利益的直接兑现实际上是在企业的成本中。
关系与利益的不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与职代会在职权上也有所不同。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推选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查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等;董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等。它们的职权范围是在对企业经营大政方针的宏观管理上。对企业的微观管理,如对企业中低层领导者的监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劳动保护措施的制订,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奖金和福利的分配、工资的调整、职工的奖惩)等等这些方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一般不涉及。但这些都间接或直接地关系到职工的具体利益,职工需要有通过参与企业管理来保护自己具体利益的形式,多年来的经验表明,已有的、比较成熟的形式就是职代会,上述几个方面也正属于职代会的职权范围。不仅如此,职代会还是直接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全年订货合同的主要而又有效的形式,这已为职代会的历史所证明,而这一点又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难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