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期一年的侵害名誉权案
中国咸阳保健品厂胜诉
本报讯 为期一年零九天的中国咸阳保健品厂讼咸阳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葛军建、《中外企业报》、《中药科技报》损害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5月28日在四被告均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咸阳保健品厂胜诉。
据法庭查明,被告葛军建系陕西省咸阳造纸厂停薪留职工人,他于1992年4月2日在《中外企业报》以笔名“俊华”发表的《秦龙牌壮元神袋与505神功元气袋》一文,4月15日在该报所办《要情反映》上发表的《专家教授谈505神功元气袋一一打着领导做宣传,拉着名人搞诈骗》一文,4月24日被告咸阳保健品研究所署名在《信息日报》发表的题为《关于505神功元气袋系列产品的几个问题》一文,5月6日葛军建又在《中药科技报》发表的题为《505神功元气袋做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利益》一文,称“505神功元气袋内病外治没有明显效果”,“对505神功元气袋的双向作用及能治40种病的经验,专家教授都持怀疑态度”,并称来辉武有意将所获的美国纽约“第十四届国际发明博览会团体奖”说成“国际成果奖”,将“第十四届国际发明者”说成“国际发明家”奖,文章还否认505神功系列产品被列为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还对505神功元气袋的配方发表了不实之词。另外,保健品研究所还从1991年10月开始,在全国上百家报纸宣传其产品时,盗用了505神功元气袋的主治功能和患者反馈意见,非法利用他人名义对505元气袋进行贬低和攻击。
经过法庭审理,上述文章所提问题均为失实,而且许多专家教授矢口否认他们对505神功元气袋有文章所提的说法。法庭认为,上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而法庭判决咸阳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葛军建、《中外企业报》分别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文章的各报刊的相应版面和范围刊登道歉声明,为中国咸阳保健品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判咸阳医药保健品研究所赔偿原告3万元,葛军建赔偿2万元,《中外企业报》赔偿1万元。
(本报记者 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