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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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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与职工签“生死约”

据《经济生活报》消息 最近,有些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的部分财产交职工个人使用,并签订了“生死合同”,规定凡承包期内职工若发生工伤事故后造成伤残亡后遗症等费用,由职工本人负责。对此国家劳动部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结果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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