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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6月1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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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委副书记文建国指出:在改革中不能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在最近召开的咸阳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咸阳市委副书记文建国同志针对个别企业合并工会组织这一问题指出: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不是企业行政的一个部或科室。所以,不管怎么改革,工会组织不能撤销、合并,更不能把工会归属于某一个部门或科室。尤其是在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更需要党、政、工齐抓共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随便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仅违犯中央〔1998〕12号文件精神和刚刚颁布的新《工会法》,也是极不明智的。文建国同志要求,凡是违犯中央(1989)12号文件和《工会法》规定,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必须限期纠正,而且今后不准发生这样的事情。 (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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