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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6月1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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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女工从事有害工作

知心大姐:

我们企业今年承包后,厂领导借口“男女平等”,让我们与男工一样从事各种重体力劳动。我们想向上级反映,却不了解有关政策。请问国家有无这方面规定?

杨敏

杨敏妹:

建国以来,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先后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法规,陕西省政府又专门颁布了《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因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

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国家明文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由于你来信过于简约,难于了解详情,故先将上述有关规定寄上,请你与实际情况对照衡量看是否被侵权,并可将此做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知心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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