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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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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厂长

樊彦彬 刘军锋

放权!放权!再放权!“放”则“生”,不“放”则“死”!全国上下,为企业放权的呼声响成一片。

诚然,转变政府职能,还权于企业已成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当务之急,可人们是否发现,在给企业放权的同时,出现了另一种偏差;给企业放权成了给厂长一人放权,导致厂长过度集权、权力滥用,而对厂长的监督职能没有强化,就连原有的监督职能也日见削弱了。

按说,党委和职代会是企业内部有效监督厂长的职能部门,可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呢?

有工人这样讲:“给书记说半天,不如给厂长点根烟。”党委地位之轻重,可见一斑。

自贯彻《条例》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厂长党政一肩挑。这样,虽然有益于企业决策层的团结,但党委却失去了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监督也就成了厂长自己监督自己的空话。有的企业步子迈得更快,甚至提出要取消党委。

(党委处于怎样的地位才能有效地监督厂长,这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我们时而因政治需要加强其地位,时而因改革需要削弱其地位,始终未能从科学的角度加以研究探讨。究竟该如何做,在制度和法规上仍找不到明确依据。)

职代会能发挥监督作用吗?

职代会、厂长、书记,被称企业的“三驾马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厂长兼任书记后,“三驾马车”呈三角形相互制衡的格局被打破。这样也许能减少一些不团结因素,但厂长具有了更高的权威,职代会被置于更弱的地位,它对厂长权力的制约作用也就随之更加微不足道了。

按规定,职代会有评议干部权。评议结果是厂长任免其他企业领导的重要依据,也是上级有关部门任免厂长的重要依据。

然而,据调查,由于厂长及上级部门把职代会的评议结果不放在眼里,加之广大职工主人翁意识越来越淡漠,甚至放弃了自身权利,久而久之,评议会基本上成了评功摆好会。

原则上,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而实际大量存在的是厂长一人说了算,广大普通职工往往是决策已开始执行了,才略知一二。决策执行状况,职工也总是被蒙在鼓里。宝鸡某拖拉机厂,已连续亏损两年,全厂竟只有厂长和财务科长两人知晓实情,连副厂长也在做着盈利的好梦。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过渡时期,企业的内外经营环境动荡复杂,跌宕起伏,生产经营管理者要准确作出判断决策,适应市场变幻,即使依靠集体智慧也往往难免失误,又怎可让厂长一人独断?)

西安北郊某企业,厂长与几个行助手稍一商议,即决定引进三条生产线。因对市场调查不够,投产不久便产品积压,工厂被迫停产,由盈变亏工人停发工资,而厂长却辞职开饭馆去了。

(好端端一个企业被搞垮了,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厂长却不负担任何责任,辞职书一递,开饭馆发大财去了,多么潇洒轻松。在国外先进的国家中,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拥有与企业固定资产相等的财产作为抵押。在我们的承包经营中,企业经营者虽然也交纳风险抵押金,可那数目与企业的固定资产相比毕竟差距太大。而因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者,又有几人受到经济、法律的制裁。大不了一纸检讨书,上写“改革过程,经验不足”。还是老百姓说得好:“他自己家一台冰箱买坏了,还要被老婆骂个把月呢”。)

法规不健全固然影响了法律从企业外部监督厂长,但有关部门有法不依,一定范围内权大于法及厂长法制观念淡薄则是导致法律监督苍白无力的更主要原因。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开除职工。然而,滥用此权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某市一饺子馆,一名职工在店里换了20元零钱,被诬为偷钱,经理随之将其开除。该职工上诉到区法院,法院查明真情,要求饺子馆撤回开除决定,饺子馆拒不执行,长达半年之久,最后法院不得不强制执行,而饺子馆却采取不给该职工分配工作,一天只发1元生活费之法抵制法院裁决,法院亦无可奈何。

某省属国营大企业,开除了一名职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有关法规,令其收回决定。厂长却说:“我一个6000人的大厂作出的决定岂能让你3个人的仲裁委员会推翻?”并声称这场官司打不赢,他就不当厂长了。

政府是企业外部监督厂长的主要部门。

谈政府监督厂长似乎不合时宜。因为从“放权”、“松绑”的呼声来看,问题好象不是政府对厂长“监督”不够,而是监督太过太死了。

果真如此吗?

某市一建筑工头在承包了一家全民所有制木材加工厂后,不从内部管理、拓宽市场上下功夫,却在厂内大修商品房出卖,一时红红火火,即被政府树为“改革家”,出尽了风头。但时隔不久,这个厂就显了原形,债台高筑,一蹶不振,200多人的厂子欠款达1300多万元,固定资产几乎卖光,最后市政府指令另一企业把它兼并了事。职工说:“厂子折腾跨了,厂长和他的亲信却捞肥了。”

在这件事中,政府发挥监督作用了吗?非但没有,反而助长了经营者“杀鸡取卵”的行为。

(只要企业经济效益好,给国家交的税多,政府部门就因其一俊而遮其百丑,岂不知,如今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盈亏不全由企业自身,有些一时盈利,往往是国家政策为其创造了优先条件。有些部门不作实际调查,只凭表面数据,肯定企业经营者,各种荣誉纷至沓来,即使违法乱纪,也睁只眼闭只眼。于是,有的企业家“财”一大就气粗,财一大就目无法纪。

厂长在企业里独断专行,长官意志,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劳动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挫伤。工人们问:“厂长可以随意开除工人,工人按劳分配,厂长按需分配,太不公平了”。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认为自己是“工作机器”、是厂长“雇工”的企业职工人数不少。

完善与强化对厂长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破除片面“放权”观,即认为给企业放权是给一人下放权力,树立全面的放权观。即给企业放权是给整个企业、上至厂长、下至每个职工。其次,“强化监督”与“加快放权”必须同步进行。“监督”与“放权”是企业改革的一个步骤的两个方面,“放权”是前提,有权可用才谈得上“监督”,它是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应作为核心工作来抓,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监督”。“监督”是“放权”的保证。无“监督”的“放权”就会异变为“放纵”,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唯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放”而不“滥”、“活”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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