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退休工人病逝后的丧事费用及遗属的待遇有何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生前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退休后于1992年去逝,留下双目失明80多岁高龄的母亲,现在母亲的生计无法维持。我是父母的独生女,出嫁20余年,有两个孩子,本人因身体多病长期不能上班,亦无经济收入,全家只靠丈夫不足200元的月工资生活,愧难顾及母亲,请问退休工人病逝后的丧事费用及其遗属的待遇有何政策规定?
西安靳荣花
靳荣花读者:
您提出的问题,平利县的颜金兰读者在信中也提到了,在此一并作答。
国家劳动人事部办公厅1986年1号复函指出:国营企业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陕西省财政厅、劳动厅1990年联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事处理的通知》规定: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未修改前,我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开支按800元标准掌握,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丙款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和退休后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工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人事部1985年15号通知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和救济费外,还发给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T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3个月、4至5个月或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