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军官配偶易地安置有何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参军多年的军官,现在外地工作,母亲是本市一家企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随军生活。现在,母亲即将退休,如果退休后,她去父亲工作所在地安置,请问,国家对地方职工是军官配偶的易地安置有何政策规定?
铜川康怡
康怡读者:
为了妥善搞好军官配偶的易地安置工作,国家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曾联合行文规定: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