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在国际经贸交往中要谨防被骗
编辑同志:
随着我国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个别国外不法商人利用我方少数企业经贸人员信息不灵、业务不熟,伺机行骗。去年下半年以来,外商以贸易为幌子,向我方诈骗佣金、手续费、押金等案例已在全国发生过多起。最近,专门负责办理我省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省中行,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发现,个别企业与外商签定的贸易合同风险很大,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其主要表现是:
一、在认为外方提出的价格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企业盲目与其签约,甚至把合同中对我不利的条款,或者无法执行的条件都接受了下来。如新加坡一商户给我某地区一家公司开来信用证,金额近千万新加坡元。外商向我方索要数十万港币作为其“开证费”。这个数额是国际银行间一般收费标准的42倍。其实按正常贸易,进口商的开证费应由其自理。此证已来多日,至今未见执行。
二、企业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的性质缺乏了解,误以为信用证就是钱,就是有价证券。某县外贸公司与港商签定上千万港元合同,首批货物来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4。但信用证不是作为执行出口货物的结算工具,而是作为港商借款的抵押品。合同规定,中方凭港商来证为抵押,借给港商数百万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如港商到期不能偿还本息,中方可单方面执行信用证。借款的还款期是信用证有效期的次日。届时,该证已作废,中方根本不可能执行信用证。
三、为使外方签约或开证,以我方先付一定款项作为条件。而此款是以什么名义付出,如何保证其安全收回,则无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如某县一工厂与外商签定上千万美元合同一份,规定以信用证结算。为使外商尽快开证,该厂(出口方)付给外商百万元人民币,但至今未收到外商信用证。
四、个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对外签约并受理信用证。外商明知这些企业很难履约,则在合同中多有违约,按合同10%罚款条款。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结算处
高然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