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盗用单位帐号和记帐电话号码是否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今年以来,我单位发现长途电话费猛增,月平均400元左右。经和电话局联系,发现属个别人盗用我单位帐号和记帐电话号码向外打电话;且盗用者所打电话号码均记入电脑中。请问盗用单位帐号和记帐电话号码,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 西安 王井端
王井端同志:
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用外单位帐号打电话,这本身就是一种秘密地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号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罪。”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从来信所述,你单位发现长途话费猛增、即和电话局联系得知,盗用者多次在不同号码机向外打长途电话,月平均在400元左右,这就构成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你们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