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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1月0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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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日前看到一则报道,说中国当前走私的特点是“法人走私”。“法人走私”者,公家走私也。连云港经委下属一公司与市建行贷款825万元走私香烟,并约定“买卖”做成后,纯利润的1/3归银行。为了吃到这块大肥肉,建行还主动“建议”在贷款理由一栏内不填“购烟”,只填“购货”,可谓用心良苦。但终归机关算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走私案”,也是一种典型的“法人腐败”。然而,最具玩味的却是,走私案查获后,连云港市有关领导却说:“这起走私案系公司所为,也是为了发展连云港的经济……”云云。这番开脱的潜台词是:公司所为不是个人妄为,跟某些胆大包天的走私分子是有“区别”的,而且“也是为了发展……经济”,说明不是中饱私囊,动机是好的。

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发展经济”,无非是利用本单位的固有资产(这种固有资产是属国家的)优势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进行违法活动,肥了本单位的少数人,而损害了国家和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是“法人腐败”。

如今社会上存在的“法人腐败”现象绝不只是“法人走私”。公款请客、公费旅游、集体逃税、权力部门办公司、本该无偿为群众服务的却搞起有偿服务、瓜分国有资产以及各种各样的行业不正之风,诸如此类,不都是“法人腐败”么?

“法人腐败”由于有“好集体”的保护伞,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法人腐败”还由于是掌握着人民赋予权力的部门“集体”违法(比如银行),因而不义之财更容易捞得,更因为“法人腐败”是以“公家”的名义出现,因而对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得最大。如果说,个别党员干部搞不正之风对我们党的肢体只是零星的病菌的话,那么,“法人腐败”则是一块毒瘤,它危害的不仅是一根细管,而是一大块,一大片。故而说,“法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所以,反腐败切不可把眼睛只盯在个别“老虎”身上,而忽视更加凶猛的“老虎群”。(彭加华摘自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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