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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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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压厂贯彻《产品质量法》有新招

本报讯 陕西压延设备厂最近作出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决定》。领导干部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予以撤职并追究责任。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达不到质量指标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在考核期内将不予以晋升工资和技术职称。 (戴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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