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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1月0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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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待遇如何

百事通先生:

1979年,我已故的父亲平反昭雪,当时,在农村的母亲每月享受抚恤津贴15元。1984年,我持文查询改调为23元。当今物价上升幅度较大,不知对此有没有文件规定,望能在百忙中帮我查查文件并一同解答为感。 宝鸡晁惠珍

晁惠珍读者:

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规定是不相同的,您在信中未写清,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主要待遇为: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陕人险发(1991)3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40至50元;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至4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50元。此外,还可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陕人险发(1991)155号文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吃商品粮人员,同时享受一些价格补贴。二、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其供养对象王要生活待遇为:按照国家劳保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对其供养对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此外,企业已办离休手续的老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及享受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其供养对象可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6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元,并同时享受些价格补贴。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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