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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7月1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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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体制不能搞“党政一体化”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一些地方实行了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和厂长(经理)两个职务一人兼的做法:有的企业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行政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将党委的个别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并,实行一个机构、两种职能的办法,等等。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体制“三句话”的精神,有利于企业走向市场,增或活力,这些探索都是允许的。

然而,有的企业同志提出了“党政一体化”、“党寓于政、党政合一”的主张。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它混淆了党和企业行政这种性质不同的两类实体。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决定了企业党组织要在企业中发挥作为政治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必然要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显然,这种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机构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党组织,在性质和职责上都是不同的。如果把它们合到一起,使之“一体化”,必然是党政不分(或党企不分)、以政代党,实际上会使党的组织名存实亡。

其次,它会削弱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作用,有可能使党的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企业党组织的全部活动应遵循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组织与企业行政“一体化”,便很有可能会因为分不清是党的活动还是行政领导的活动,从而导致行政首长负责制取代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党组织内部的平等关系、集体领导原则一旦被行政首长负责制所取代,就会造成党组织中的家长制、一言堂,党的组织也就有可能成为“首长”个人的工具,而不可能以工人阶级政党基层组织的身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

其三,不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的领导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领导制度,在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保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党寓于政、党政合一”、“党政一体化”的情况下,党的组织实际上会丧失作为执政党基层组织的独立地位,而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行政领导者个人的控制之下,那样,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企业行政领导的工作起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等等,就都难以做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当然也难以形成。

其四,不利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中是否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回答是完全肯定的。因为,我们的企业,需要的是“两个文明”,需要的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需要的是在出优质产品、获优良效益的同时,也培养出大量的“四有”新人。显然,在“党寓于政,党政合一”、“党政一体化”的情况下,特别是某些大型、特大型企业里,党的组织没有精干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党的建设的大量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大量群众工作,必然难以落到实处,必然会“软”下来,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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