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对侵犯职工民主权利事件
大连市总实行通报制
据工人日报讯 辽宁省大连市总工会按照《企业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起对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事件实行通报的制度。个别被通报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者已被免职,有力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制约、扼制了企业的侵权行为。
大连市总工会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时发现,在企业被推向市场后,有的企业存在忽视甚至削弱民主管理,不尊重甚至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市总工会明文规定:凡是企事业单位无故不建立职代会制度或停止职代会工作,以及不能依照规定和一定程序按期召开职代会的,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经职代会审议、审查或决定的;对职代会审查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拒不执行,或对职代会否决的事项强行实施的;对职工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进行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在“通报”之列。通报发至事件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并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和司法部门。凡因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受到通报的单位,在当年企业升级、评先进时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