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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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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法制建设

省人大十五年制定法规一百零三个

本报讯 省人大常委会15年中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102个。建国以来,我省共召开过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而省人大常设机构——常委会,是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结合本行政区情况积极慎重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以开放搞活,促进经济建设为重点制定地方法规。为加强森林管护,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制定了《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其它如《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

一从本省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出发,制定地方法规。陕西是文物荟萃之地,为防止盗窃破坏,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我省不少河道堤防无人管理,年久失修,抗洪能力逐年降低,更有一些地方在河道设障、破坏工程设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健全了专管机构和群管组织,认真清障,安全护堤,保证了防汛需要。陕西地处中国东西结合部,西安又是旅游热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省人大常委会还于1989年底制定了《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92年元月省七届人大25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是中国首个地方性强制禁毒法规。

一适应新形势,对地方性法规作适时的调整、修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适时调整,有的修订,有的废止。如《陕西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即于1983年废止。《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也随情况变化做过修订。

(韩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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