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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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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电厂规范经济交往行为

一年收回“回扣费”26万元

本报讯 回扣问题是当前企业单位职工关心的热门话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宝鸡电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解决和治理回扣问题中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该厂纪检、监察部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物资管理工作,制定了加强物资管理、采购9条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厂物资的订货、采购、外协加工应统一由厂供应科负责办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硬性指定销售单位私下订货、定价。在经济交往中,依据有关政策,在不损害国家、企业利益前提下的回扣,可在单位之间以协商的形式公开进行并出具让利回扣证明,由供应科建档。对不能让利回扣的单位,要有无让利回扣证明或价格优惠证明。凡发现暗拿回扣或好处费、又不主动上交者,均按贪污论处。对开具无让利回扣证明而给采购人员好处费或物品的单位,一经回访发现,即坚决取消供货单位的资格。

全厂执行这些规定1年来,收回回扣资金26万元,对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董治华 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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