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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1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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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我们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一个重要方面的体现。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仅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保护女职工持久的劳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孕育聪明、健康的下一代,这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优秀体质延续的一件大事。所以,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必须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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