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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1月29日
第2版
02

待业保险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停发待工救济金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有资格享受待业救济金。但是,我不明白待业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待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待业救济金和其他费用,请帮助答复。

读者:文尚君

文尚君读者: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第16条中明确指出: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待业保险机构停发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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