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龄折算答疑
许多读者朋友曾多次写信询问有关工龄折算及折算后的工龄适用等政策规定,现以简便明了的问答形式答复如下。
问:井下矿工或固定在低温或高温场所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工龄该如何折算?
答:劳动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问: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的工龄怎样折算?
答: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丁款和劳动部保护局在1963年7月30日的复信中规定:工人每从事上述工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工龄。
问: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有哪些规定?
答: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2年6月给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总工会的复电称: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1年,其工龄按1年6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1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问:职工的折算工龄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的折算工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可与连续工龄—样对待、适用。但国家有明确规定,如国家机关的工龄津贴、房改等规定特指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的除外。 (百事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