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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1月2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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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后在签订合同、培训方面有何优待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等待分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据说,国家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在签订劳动合同及职业培训方面有优待政策,请问这些优待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项中怡项中怡同志:

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指出: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百事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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