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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2月0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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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平等协商 确立劳动关系

陈向军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以往由国家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转而变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自主选择的劳动制度,这是一场深刻而复杂的变革。《劳动法》正是为建立和维护这种新的劳动制度应运而生的。

当用工主体由国家彻底转换为企业、劳动者与企业都有权力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双方又都需要对方的合作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时,他们之间应以什么方式结合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法》还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用合同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由此结合在一起而形成劳动关系。我们已经看到,这样做的基础是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协商权,是《劳动法》赋予其各项权利中最基础的权利,因为劳动者其他各项权利的实现首先要通过平等协商来获得。平等协商是工会在贯彻《劳动法》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但是,对平等协商问题要取得各方共识,目前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部分国有企业工会干部的头脑中对此还存有一些疑虑或误解。有的同志说,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推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是必需的,而在国有企业,在有职代会的企业,似乎没有必要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持有这种看法的同志,部分的是由于他们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同时也由于他们对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已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或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正在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这点认识不足、不深。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论何种所有制企业,都需要通过平等协商或集体谈判来确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由一方居高临下地决定另一方的命运。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可以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来收集,并依法由工会代表职工在与企业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表达和协议。还有的同志认为,在国有企业搞平等协商,会将工会推向与企业行政对立的位置。这是一种误解。因为,首先,在社会主义企业里劳动者与企业行政有着天然的共同利益,并且这种共同利益是基础的、主要的,因之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行政不会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其次,劳动者与企业行政只是由于分工的不同而存在利益上的不同侧重,正是因为双方有共同利益才能够进行平等协商;同时,我们也不能只看到利益的不同而看不到利益的一致,双方也只有从利益的一致着眼,才能在利益的不同处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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