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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3月16日
第3版
03

私营企业该不该遵守《劳动法》?

编辑同志:

《劳动法》已经实施,我受几个打工仔、打工妹的委托,给你们写信,请教几个问题:

一、私营企业主在同打工仔、打工妹签订用工合同时,有的要求交纳数百元甚至数千元保证金,还有的规定在每月所领工资中暂扣20%作押,待合同期满后一次发还。

二、西安地区职工月工资最低为200元,而他们在私营企业中打工仍是120元的工资,请问对不对?

三、资方辞退解除打工人员问题,劳动部规定,按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生活费,而私营企业以未接正式通知为由拒不执行,对不对?

以上这些,当然不止这些,据我了解在西安地区一部分私营企业中存在较普遍。

西安西北一路一位读者李屏

李屏同志:

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的来信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要求新进厂工人交纳“入厂抵押金”“保证金”是否合理问题。可以明确的说,这种作法不但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劳动部、公安部、全总在去年3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去年11月劳动部,劳办法[1994]256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要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局)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因此,如果企业一意孤行,职工可向当地劳动局反映和举报,维护切身利益。

二、关于私营企业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法的问题。省政府去年12月发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租赁企业、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及部队在陕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团体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是,一类为每月200元,适用于西安市市辖区及其所辖经济发达的县;二类175元适用于宝鸡、咸阳、铜川市的市辖区和全省范围内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三类150元适用于经济发达水平一般的县;四类125元适用于经济不发达,较贫困的县。显然你所谈到的私营企业在西安市区,就应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工资发给职工。

另外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组成应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项收入,不包括①在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而领取的津贴②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领得的加班、加点工资③其它应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等。该规定还要求工资必须每月、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对欠付的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私营企业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七、八、九条分别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合同制定对所依据的客观情识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其中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要分别增发50%和100%的医补费。以上规定的适用范围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致,私营企业当然包括在内,必须执行这—规定。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执行法律法规是对每个企业单位的必然要求,个别企业以所谓“未接正式通知为由”不执行法律、法规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对执迷不悟者,劳动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罚。

省总工会生活法律部张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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