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自主权”不是挡箭牌
远渭
当前,有不少企业职工写信、上访,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舆论机关帮助解决问题。这些反映信件和申诉,包含着辛酸、委曲、义愤、胆怯、抗争等复杂感情,可谓五味俱全。然而有相当数量的此类反映却往往在发出后,或如石沉大海,或受到不应有的冷遇,致使职工感叹不已甚至伤心落泪。
原因何在?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有自主权”成了对付反映者的“挡箭牌”。个别企业领导人说,企业有权如何如何,谁也管不着;如不服,可以上告。有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政府部门正在转换职能,企业有自主权,上面不好干涉。新闻机关为了弄清情况,在下去调查时也往往碰上软钉子,“上级主管部门都管不了,你们来干个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口“自主权”而听任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似乎成了一种“小气候”,使职工有哭诉无门的感觉。长此下去,势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
且不说这样一种情况:同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何要厚此薄彼?也不说这样一种情况,“自主权”中掺进了多少“土政策”?单从认识上讲,显然,他们把实施“企业自主权”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两者对立起来了。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自然,企业的自主权也应包含职工的自主权。其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职工(集体和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领导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人说,与其说企业的自主权掌握在企业领导人的手中,倒不如说是在广大职工手中。这话很有道理。可以设想,职工连起码的合法权益都没有,企业的活力何在?效益又何在?如此“自主权”不成了一句空话?认识上的误解和实际工作中的棘手问题,使许多人对上述错误做法不以为非,反而感到“理直气壮”;加之,少数企业领导人由于素质欠佳,把企业的自主权当成了个人的“自主权”,就更是错上加错了。
当然,不能排除个别职工的反映有“冲撞”或不实之处,也不能排除企业领导人在处理这两种权利的关系上有犯难之处,但这些都不能构成牺牲职工权益的理由。有远见的企业领导人往往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很高明:推己及人,动之以情,合之于法,绝不要挡箭牌。其结果只能是,群众口服心服,企业活力与日俱增。
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可以说是国家交给广大职工的一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义之剑。从此,工人兄弟可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然而,任何一项法律都要以社会支持为前提。因此,打掉“自主权”这张挡箭牌,正确处理实施企业自主权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