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庄文
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施行以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随之扩大,劳动争议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劳动关系双方因涉及实体权利的利益争议日益增多,如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合同制的广泛推行,因职工自动离职、辞职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也在增长;企业内部隐性劳动争议增多,导致职工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裁决劳动纠纷、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法制建设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
但是从目前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一些实际情况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地方仲裁机构迟迟没有建立,有的虽已建立,但在机构改革中又被撤并,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劳动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未配齐,队伍不稳定,个别地方还随意抽调仲裁干部从事其它工作,使办案工作难以开展;三是一些地方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应当受理的争议案件不依法受理,互相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有的在处理争议过程中仍习惯于行政干预,搞案外调解,个别仲裁机构近年来还未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四是部分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有的对有关实体法规、程序法规不甚熟悉,很难做到依法、公正,有的缺乏办案经验,分析判断能力较差,对大案、难案感到退缩、怯场,有的制作仲裁文书不规范,行文不严谨,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仲裁机构的威信;五是劳动争议处理难、执行难,大多表现在裁决后企业或职工不能正确对待,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六是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缺乏预见性,难以取得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动权。
以上种种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不仅造成今后工作的更大被动,而且影响到《劳动法》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