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秋菊”在西安打赢了官司
历经两年的全省首例劳动争议而引起的一起名誉侵权案,3月14日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了一审判决:被告陕西省XX厅干部杜X、陈XX在“陕西XX”登载文章,向原告陕西省凤县蔬菜公司经理刘春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内容须经新城区人民法院核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但驳回了陕西省凤县蔬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付杜X精神抚慰金100.00元。据悉,两原告凤县蔬菜公司与刘春魁已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官司还将继续打下去。
两原告诉称:1989年9月20日,将龙口商场营业员郝向茹以贪污盗窍1100.40元和旷工748天(不包括擅离职守409天)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给予除名处理,郝不服,于1989年12月4日,向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三年后裁定“终止受理”。1992年12月7日,陕西省XX厅干部杜X和宝鸡市劳动局干部张XX,来凤县蔬菜公司,向刘春魁经理请求“高抬手”、“帮帮忙”、“放郝走”。遭拒绝后,12月8日被告杜X以“首席仲裁员”身份,作出非法的所谓“省、市、县”三级联合“仲裁决定”,宣布凤县蔬菜公司的“除名决定”“违法失当”,“应恢复郝向茹的公职与工作”。杜X更迫不及待的与被告陕西省××厅干部陈XX在《陕西XX》1993年第4期发表文章,不仅不实事求是的公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情,还对经理刘春魁同志人格进行造谣、非谤、诋毁、中伤。文章还将郝向茹偷盗国家毛线毛料,说成是“营业员短款”等;被告《陕西XX》杂志编辑部在发表显然涉及法人名誉的文章时,疏于审查,发表了歪曲、捏造事实,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文章,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杜X、陈XX辩称:“撰写《一场艰难的诉讼》”一文的目的,是针对劳动争议条件中现实问题的研讨,发表个人观点,该文章实事来源于有关文件,公开的仲裁裁决书及刘春魁的谈话,未构成侵权,要求驳回两原告之诉,因两原告以书刊、文件、板报等形式多次侵害被告人的名誉权,反诉要求两原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被告精神损失。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场艰难的诉讼》一文中有关陕西省凤县蔬菜公司的记叙,均来自该公司文件与凤县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并无捏造事实之处,三被告均不构成对凤县蔬菜公司侵害名誉权。该文中作者称刘春魁被撤职与事实不符,又将刘春魁与职工个人的所胃“恩怨”与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前后照应,片面认为,所谓个人恩怨造成劳动争议,损害了刘春魁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构成侵害名誉权。《陕西××》编辑部未严格审查,将该文发表,扩大不良影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凤县蔬菜公司以文件、宣传牌等形式,公然贬低杜×人格,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反诉成立。至于《陕西××》编辑部、陈XX的反诉,因没有事实根据及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前述裁决。
摘自《各界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