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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6月10日
第3版
03

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应该怎样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秦顾问:

你好!今年我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广大职工十分高兴,认为这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我公司近几年生产任务不足,工作不正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商洛王伟

王伟同志:

来信收悉。近日,我们也收到不少类似的来信和听到不少类似的反映,看来你信中反映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要答复你信中提出的问题,先要搞清楚“最低工资规定”与“正常劳动”的关系。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六款规定,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合同或其他确定劳动关系合法手续中规定的,在正常时间内应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提供了正常劳动才能领取最低工资,否则不能领取最低工资。由此可见,能否提供正常劳动,是能否支付最低工资报酬的前提条件。

由你信中得知,你们公司生产不正常。也就是说,职工要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很难保证。那么,对于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应该怎样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呢?这还要区别情况而定,即要具体分析造成职工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及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1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不适用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应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规定的,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各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法定工作日核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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