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厂让职工这样“加班”合法吗?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服装厂的女工,我厂的工作时间每天都是10小时左右,延点的工时根本不计加班工资,而且经常夜间还得加班3至4个时。许多工人身体受不了,可是厂长强调厂子效益不好,不加班加点完成订单连工资也发不了。请问,我们应谈怎么办?咸阳高萍刘丽娟等
高萍刘丽娟同志:
来信收悉。你们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在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私营或合资企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最近布的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工作时间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关于加班加点,《劳懂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你厂没有经过同工会和工人协商这—程序(来信中未明确),就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而且夜间还要加班3至4个小时。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对于你们厂的做法,你们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刑侦部门责令企业改正。同时,你们还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