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5年08月29日
第2版
02

如何理解“克扣”工人工资

百事通先生:

我们在一个私人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每月领到的工资却比来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少100多元。我们怀疑用人单位克扣了我们应得的工资。但又说不清哪些情况才属于克扣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在这方面国家有没有规定?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为盼。铜川李学友姜伟等

李学友、姜伟等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克扣工人工资的问题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劳动部在1994年12月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款;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糕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劳动部又在1995年5月18日发出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为:“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功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因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

除上述情况外,就属于克扣工人工资。 百事通23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