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什么是“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百事通先生: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一般情况下无意拖欠职工工资,可也难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所以,很想了解一下应当如何理解和掌握“无故拖欠”的具体含义,即什么情况才是“无故拖欠”?请您给予解答。 西安马森杨维美
马森、杨维美同志:
来信收悉。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具体含义,劳动部在1995年5月18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来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注:陕西省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百事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