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5年11月09日
第2版
02

国家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有何新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街道服装厂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开工不足,总是不能足额领到工资,使我们生活十分困难,不知国家对生活困难职工补助有何新规定。咸阳任新民邓丽

任新民、邓丽同志:

1995年10月4日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陕劳发[1995]373号号,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给予适当提高,具体规定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下列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补助足,居住西安市城区的为100元;居住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区和县级市区的为85元;居住其他县镇(含各类家在农村的职工)为70元。

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除以供养人口数。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各类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家居农村的则包括农牧渔业、种植业等多种经营的家庭收入。 (百事通)2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