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个办法好
刘慧奎
报载:哈尔滨市自10月1日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内实行财产被盗窃赔偿责任制度。凡单位财产被盗,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责任赔偿时应承担赔偿金额的15%,主管领导承担25%,直接责任人承担60%,赔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笔者不禁为这一做法拍手叫好!
近年来,一些单位屡屡发生财物被盗事件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然而,由于丢失的东西都姓“公”,不是“自家”的,所以,丢失了也没有多少人“心疼”,更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地追究责任,至于为此而丢官破财者更是寥 无几。不仅如此,一些人还因事后“补牢”有功而受到奖赏。难怪,公物被盗之事层出不穷。
实行单位内部财产被盗责任赔偿制,无疑是治理这类事件频频发生的一剂“良药”。单位内财产被盗,谁负责谁赔偿,谁主管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这样一来,谁还敢把公家的东西不当回事呢?责权利明确了,谁若再“睁只眼,闭只眼”,给盗贼以可乘之机,说不定,谁就该自己倒霉掏腰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