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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1月28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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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担保人”签订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们那里一家企业规定,凡要求进厂工作者必须有担保人,厂方与担保人签订劳动合同。若进厂者以休病假、事假为由不出勤,由担保人负担医药费和工资。请问,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 商洛袁明利

袁明利同志:

来信收悉。首先应该指出:这个厂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是完全错误的。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而不是第三方。担保人与厂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厂与担保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我们一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厂规厂纪随意性很大,很容易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

百事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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