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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2月16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基层银行:怎一个亏字了得 发展名牌振兴企业 企业靠科技腾飞 图片新闻 进入陕西建材市场 为社会大力培育人才 商品符号的含义 国企关联国脉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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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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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关联国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一个重大成就,这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肯定。但在怎么具体实施的问题上,出现了妨碍国有企业发展的做法和主张,这对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不利。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的刘日新,在今年《经济学动态》杂志第5期上发表的《关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妨碍国有企业发展的做法和主张不可取的看法。本报特予摘登,每一个关心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命运的人都应读一读。

——编者

刘日新指出,由于很复杂的原因,国有企业的效益有部分不好,理论界有些人既不去调查分析具体原因,便作出了国有制的性质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武断结论。有的人对国外情况并不了解,便人云亦云地说国有企业在西方都不受重视,都要转为私有企业,我国也得跟着走。于是,把国有企业拿出去同外国合资,同私人交易,或割给地方的做法盛行起来,造成国有资产上千亿元的流失,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命脉。

刘日新说:“改革15年来,由于理论的误导,国有企业被当作改革的对象,比重下降过猛,值得严重关注。从1978年到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77.6%下降到43.1%,平均每年下降2.3%;其中1992年下降4.8%,1995年下降5%,如果照此态势递减下去,到2000年国有工业的比重连10%也保不住……”

刘日新认为:“有人打着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口号,乘机要改掉国有制。”“这是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言论,国有企业的产权只属国家所有,不属企业所有;只有国务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没有财产的所有权。”

刘日新认为法律法规的依据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国务院的有关条例。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1994年7月发表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

刘日新认为:“国有制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以主观武断或外国的本本为根据,而要看实践。”他说,“建国45年来,国有工业平均每年增长13.8%,其中前30年平均每年增长18.1%,这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国有制如果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以如此高的速度增长吗?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有过管理良好、效益辉煌的历史,1957年资金利税率曾经达到34.7%,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80年代实行减税让利,资金利率仍然达到24%;近几年,实行承包制,‘以包代管’,经济效益滑坡,资金利税率只有10%左右。当前国有企业的确存在比较严重的困难,但不能动摇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即使在当前同样的条件下,仍有1/3的企业是盈利的。”

刘日新认为:“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外国改革的理论和模式。”越南近几年经过深化改革,国营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34%,提高到1993年的近40%;举世瞩目的我国台湾经济发展很快。刘日新说:“台湾经济起飞时,据称遵循孙中山先生‘节制资金’的方针,是以公有制为主的,50年代国营工业的比重也在50%以上。”

刘日新在文章的最后说:“为了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为主导’的方针,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制和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工业)所占比重大体要占70%,国有工业比重要占50%,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了做到这一点,国家必须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公有制经济必须控制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这些领域应该禁止外资进入,不能轻率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以免外商操纵我国的经济命脉,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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