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吃里扒外的销售科长
“胃口这么大,真是一条大蛀虫!判刑15年罪有应得!”郭长安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后,所在单位职工拍手叫好。从1992年12月到1993年5月的半年时间里,作为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电瓷研究所原销售科长郭长安,伙同两名从犯,共计侵吞公款32.18万元。
其实郭长安作案的手法并不算太高明。他利用销售科长的职务便利,代表电瓷所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然后将这些合同扣压或隐匿;再以电瓷所的名义签订向一家名叫“拓源”的电瓷销售部提供与上述合同同样规格和数量产品、但价格大大优惠的合同。而这个“拓源”,正是郭长安等投资私下开办的“自留地”。自电瓷所直接发货给用户,随后郭欺骗用户说“拓源”是所里的机构,要他们按合同价款直接同“拓源”结算。郭长安就这样当起了“二道贩子”:压低价把产品卖给“拓源”,郭记“拓源”再转手高价卖给客户。有一份同大庆某发电厂签的金额9万多元的避雷器合同,差价竟达5万多元。于是大头落入“拓源”,而辛辛苦苦生产避雷器的电瓷所,仅得4万多元货款。
有人会说,如今是市场竞价,只要不低于企业的最低限价,能卖多少那是销售人员的本事,其所得合法。郭本人也是这样狡辩的。此理能站住脚吗。请看省高级法院的裁定:郭长安代表电瓷所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履行后,电瓷所即能获得该合同所取得的合法利益,而郭利用职务之便,将合同倒手,占有了电瓷所的合法收入,已触犯刑律,实属一种贪污犯罪行为。
郭长安作为销售负责人,欺上瞒下,玩弄了种种直接损害所里利益、吃里扒外的卑劣手法。手法之一:谎报市场行情,干扰所里提价。当时,电瓷所生产的氧化锌避雷器以其价廉物美成为抢手货,完全是一个卖方市场。所里早就酝酿提价。而郭一再谎称市场销路不佳,订货困难,尽量让所里压低价格,致使提价一再拖延;手法之二: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做手脚。当郭长安事先得知所里将要提价,新价格已发到他手中,便抢先按原价同“拓源”签订供货合同。另外,郭还看准一些紧俏品种,在提价前先与“拓源”签订大宗供货合同。这种合同不填提货时间,不交预付款。尔后,待有了客户,随时从所里提货。电瓷所成了“拓源”的低价仓库,后者不担任何风险,从中攫取高额差价。据查,这种“开口合同”,总金额达118万元;手法之三:让利销售,中饱私囊。郭贪得无厌,一处“拓源”尚嫌不足,还与某个体销售部勾结,长期以低价向其供货。对方则报以金钱和实物价值4万多元,所里却蒙受损失10余万元。另外,郭还通过一些个体经营部转让合同或提供合同信息,索取贿赂。
郭长安的犯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销售渠道的效益流失又是很多国有企业共有的痼疾。怎样堵漏洞?郭犯的行径应该引起我们认真思索。
(言肃)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