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法》,请你走近我
周宁光/文
光阴如梭,《劳动法》走过了最初的12个月。在诸多企业中,《劳动法》如何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又如何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几个月来,笔者先后走进14家国有纺织企业,采访了723位纺织企业中的普通职工。毫无疑问,《劳动法》作为一个名词,已经为国有纺织企业职工所熟知,大多数国有纺织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和关注。但《劳动法》真正落到实处,还将任重道远。
劳动合同,是否代表我的心
采访得知,大多数国有纺织企业都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西北国棉二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后,职工热情高涨,企业蒸蒸日上。但有些企业却把劳动合同当成一种道具来做表面文章。有些劳动合同很具体地规定了职工必须怎样做、应尽什么义务、若不履行合同要受什么处罚等等,却只字不提职工有什么权利、应当享受那些待遇。一位女工愤愤不平地说:“当初车间让我按织布值车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具体规定了必须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厂纪厂规等,可当我问及月工资是多少时,回答却是‘还未研究呢’,这不是明摆着哄我们么?”据了解,诸如此类的劳动合同并不在少数,职工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想知道、该知道的并不在合同里,使劳动合同成了形式,甚至成为“不平等条约”,这实在不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初衷。
还有一些企业在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却以这样那样的借口随意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要求职工下岗。职工们反映说,既然签定了劳动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可厂方动不动就以企业无承受能力为由,随意调换我们的工作岗位,减少或拖欠我们的工资,甚至以这样那样的借口让我们下岗待业,这本身就不符合《劳动法》。
职工们认为,执行《劳动法》并不在于已经与多少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而在于劳动合同有多少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后又真正执行了多少。所以,应当把重点放在规范劳动合同和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实施上。
规章制度,你合法不合法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汉阴棉麻纺织厂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决定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凡是与《劳动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此举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然而,有些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仍与《劳动法》有着明显差距,西安某织袜厂在招收农临工时,规定每人必须交纳200元的“人厂押金”。在西安某大型纺织企业,有一条“凡夫妻双方均在本企业工作,若有一方提出调动或自动离职,则夫妻双方必须限期离厂”的“土政策”。据说这个“土政策”在不少企业里都存在着,这显然是与《劳动法》背道而驰的。诚然,把企业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规章规度与《劳动法》接轨并非易事,要依法摒弃过去用惯了、用熟了的“家法”也需要勇气。但国法就是国法。我们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现行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接轨运行,而绝不是挖空心思,去与《劳动法》对峙和周旋。
加班加点,我有点怕你
根据《劳动法》,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生产淡旺季和以销定产的生产特点,适当加班加点并按规定付给加班报酬是允许的。但少数企业以超常规的劳动定额来变相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压低劳动报酬,就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位在某市属服装厂工作的青工告诉笔者:在我们厂,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可为啥当官的说没有加班呢?主要是指标定的高,名义上8小时的工作量,实际上10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才能干完。完不成任务要扣工资,大家只好“自觉自愿主动加班”。由于这些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所以也就没有加班费了。
还有一些企业,职工加班只能得到低于规定标准的加班报酬。在采访中,有不少职工问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加班报酬如何支付?他们反映说,他们企业现在还是按照过去的老规矩付给加班报酬,金额明显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职工们以法质询,领导说:“没有接到上边的红头文件。”职工们不平地问到:“《劳动法》和红头文件,究竟那个是国法?”
《劳动法》使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双刃剑”。但笔者在采访中注意到,有不少职工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茫然不知,有些职工对《劳动法》有片面理解,认为《劳动法》就是帮助他们对付企业的,因而过份强调权利而极少提及义务。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却又不履行,或一纸申请便扬长而去,或连续旷工不辞而别,致使企业蒙受不该有的损失。这种只强调《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却对义务知之甚少的状况,大大增加了《劳动法》的实施难度。
还有,由于政策不配套、理解不一致,面对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朝不保夕的困难企业,应如何实施《劳动法》,又如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与贯彻《劳动法》的关系,将是今后一个阶段中要长期面临的问题。但不管怎么说,《劳动法》在颁布一年半、实施一周年的时间里,的的确确在全国,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引起强烈震荡与关注。曾经为共和国建设事业创造过辉煌的国有纺织企业的职工期待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尽快建立,期待着自己为之奉献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期待着全社会对普通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尊重扶持,更期待着一系列配套劳动法规的尽快出台,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