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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2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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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工会主席不宜兼管行政工作

编者按:张守中同志在文章中指出的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的问题,在我省一些地方、一些企事业单位也存在。有的是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职务,有的是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还有的是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三个职务“一肩挑”,这都是不适宜的。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法》、《劳动法》等法规明确了工会组织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职务等,都会造成工会组织的身份不清,工会的作用难以发挥,很难履行其维护职能,弱化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因此,对这些问题应当很好的加以解决。

过去,我们强调企业行政领导不宜兼任工会主席职务,这个问题在多数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可以说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现在却冒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

工会兼管行政工作,非自今日始,但近几年却有一种急剧发展的势头。1992年,咸阳市市属国有工交企业中兼管行政工作的工会主席有8名。作为一种动向,笔者曾投书《陕西工人报》予以披露,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遗憾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势非但未能受到遏制,反而迅速蔓延。去年,笔者在基民调查《劳动法》贯彻情况时,发现该市市属国有工交企业中兼任副厂长、厂长助理和兼管一项或几项行政工作的工会主席,竟比1992年增长了一倍,占到现有同类企业工会主席的60%以上。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其它企事业单位也不少见。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事实上已成为一个倾向性的问题。

为什么要让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呢?企业经营者有的说,行政领导人少手,忙不过来;有的说,为了给工会主席一些实权,便于开展工会工作。而一些工会主席明知这种做法欠妥,但怕和行政把关系搞僵,违心从命。个别工会主席热衷于权力,对此心安理得。毋庸讳言,上述说法和想法,一个共同点是:忽略了工会组织依法应有的地位,实质上是把工会作为行政附属品看待或不重视工会工作。

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到底利多还是弊多?以笔者之见:弊多而利少。第一,工会主席精力分散,影响工会工作。有的工会主席一头扎进行政事务堆里,对工会工作几乎无暇过问,工会主席一职形同虚设。第二,工会主席以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行政领导两种面目出现,造成工会的身份模糊不清,影响到工会的形象,使职工对工会能否真心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产生怀疑,事实上工会也很难理直气壮地去履行其维护职能,从而导致工会脱离职工群众。第三,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寓于行政领导体制之中,严重弱化职工民主监督,对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权力膨胀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极为不利。第四,工会主席干行政工作名不正、言不顺,顾虑重重,势必影响到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工会能够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已颁布实施三年有余,《劳动法》也已实施了一年时间,企业工会主席兼管行政工作的情况却日益严重,这种情况不能不发人深思。应当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新思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加以解决。去年,咸阳市总工会和市委组织部联合行文,要求将企事业工会主席兼管的行政工作予以剥离。据悉不少单位仍我行我素。看来,这个问题亟待加以认真解决。(咸阳市总工会张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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