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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3月0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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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企业工作的丈夫考上公务员要调走,妻子工作受到牵连,在《劳动法》推行一年多的今日,类似这种问题仍摆在不少职工面前。因而本文的主人公不由发出一声喟叹—

调动工作也要“夫唱妇随”吗?!

本报记者 郝振宇/文

小王和小赵夫妻二人同在省内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去年,在省上公开面向全社会考试招聘录用公务员时,小王一举中的。

正当小王手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并兴冲冲到厂里办理调动手续时,却被迎面泼了一头凉水。厂人事处根据厂方自订的“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规定,要求小王若走双方必须按此规定同时离厂。小王据理力争说“公务员是国家立法的人事制度,企业的规定是1992年订的,而公务员制度是国务院1994年10月颁布的。当时厂方规定不可能涉及到公务员。我考上公务员到政府机关工作,不是下海经商发财,与厂方订的规定意图不同,是两码事,不能受此规定的限制”。而企业人事负责人仍坚持己见,要求他们两人必须同时写出申调报告才能放人。小王和小赵在几番恳求企业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双方向企业写出调动申请。而此时小赵身怀有孕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尚未到期。通过学习《劳动法》,他们对企业的这一举措也有新认识。所以她要求收回申请,重新回企业工作,希望企业和社会能给她一个公正的待遇和“说法”。

编后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一再干预,这儿年由夫妻一方调动引起株连另一个方工作的事件屡有发生,职工对此反应强烈。本报热忱希望各位读者及企业界人士见仁见智,就以上事件发表各自见解。来稿请寄本报专题部《劳动周刊》编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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