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生孩子生错了吗?
我于1992年5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我生了孩子,于是要求公司依规定予以报销我住院分娩所花的3250元医疗费,结果被公司断然拒绝。更有甚者,公司在我孩子刚刚满月时,便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种作法合法吗?西安小李
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开发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劳动部劳计字[1990] 21号文第三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就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显然,你不属于后者。该文第四条还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该条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劳动法规政策保护女职工权利的精神。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文件第2条对女职工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由此看来,你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犯,你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安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