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蛇同居”及“与狼共舞”
文/杜光利
倘若现在还有人说月亮是外国的圆,不仅不是事实,恐怕也没有人肯买帐的。随着某些国人争强好胜、不服输品格的提高,与先前“足球的祖籍在中国”之类夹杂着自恃古势的霸道、却得不到认可的干嚎相比,胜似洋人的手段高妙了、也实在了许多。
前一时期,南方某蛇园通过公开竞争,选拔的两位小姐与888条毒蛇朝夕相处、同室共居12天,打破了洋人与200条毒蛇同居10天的世界纪录,其数量和质量足使洋人垂头丧气、自愧弗如。
尔后,还有更绝的:东北某市一个叫“蓝牛仔”的迪厅,别出新裁地推出“与狼共舞”的经营创意,几经周折,从旅顺买回了一只小狼,为小狼赶制观赏笼,并在迪厅前侧做一滑轮装置,将狼笼悬挂于人手难及之高度,再安装三盏灯照射笼子,在高分贝音响中给小狼更大的刺激,“希望能产生让它跳、叫它嚎的效果”。从新年伊始让野狼与舞客登台共舞。
怎么样?这一次洋人仅仅是起了个电影名儿,徒有虚名,可我们一些人已迈出坚实一步实际操作了。遥想当年,人的远祖——类人猿一群群在树上生活,那树枝的弹性,那高低不同的层次,无疑构成绝好的舞台,也造就了它们的舞蹈才能。至于猿猴是否提着脑袋冒险和狼一起共舞,无法考证。仅以国人复古的认真和彻底性就让洋人甘拜下风、大失面子;而且这家迪厅的做法若已经引起轰动效应,被一一效仿,奇货可居,说不定能为狼炒来一个珍稀动物的待遇,那狼就三生有幸了。可惜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与蛇同居”的惊险绝伦,令人叹为观止,但除了一阵窃喜,就再没有什么意义、价值可言。“与狼共舞”固然稀奇时髦,也分明过分了一点。何必一定要与狼共而舞之呢?我非狼,安知狼之乐;我也非舞者,焉知“与狼共舞”究竟能舞出甚么滋味?自然狼非好种,但为何要加以无益的虐待?只是隐忧,如此这般,狼学了人之舞,人就不能在亲近中习到狼之兽性?这究竟是想将狼“进化”为人,抑或是将人“退化”为狼?人狼共舞,其美何在?
说起来实让某些人垂头丧气。许多方面还是洋人领先。为什么不在正业上去和他们来一番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当“弱”不让的比试呢?比如,你挣我一百元,我设法去赚你一千元;你得了诺贝尔奖,下一届就非我莫属;你有航天飞机,我却有比它更棒的航天器……是不是这些太复杂、太难?因为没有本事却又不甘寂寞,就将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比赛谁更无聊,谁更荒唐,谁更标新立异、耸人听闻,岂不知比洋人更高明、更胜一筹之处,也是一些人比洋人心理上更加扭曲之处。
此类“与蛇同居”、“与狼共舞”的名堂也只能让一些吃饱了撑的人去干、去欣赏才对。让野兽和野蛮登场,是文明的退化,是一种媚俗的低级趣味,是有闲人饱食终日、百无聊赖或有了钱,一些人生活仍滞留在“动物层次”上表现。说得更难听一点,它是一种变态和反常的怪癖。这种现象提醒我们的有关部门,目下营造一个与我们社会发展相称的文化、艺术和人的品位的氛围和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不知不久的将来是否还会有人演出更刺激比如像“与鼠同窃”、“与猪共食”、“与驴同吼”之类的好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