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争着办刑事案件推着干
中国律师为何“重经轻刑”
文/许小平尚丽娟
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我国律师的地位空前提高,一批批优秀律师脱颖而出,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60%有律师辩护,使我国刑事诉讼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
近年来,市场经济活跃,经济纠纷日趋增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量上升趋势,律师人数也在大幅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出庭率本应上升,然而非但未能保持21%的出庭率,反而还在下降。1994、1995年竟然滑到了低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呢?笔者以为原因有五:一、收费偏低。1981年颁布律师条例,当时,执行的收费标准,律师收支基本上可以平衡。近五年,因物价上涨、税赋增加、和财政脱钩等原因,律师收费难以应付支出,时时出现赤字,有的律所面临倒闭。刑事案件收费控制在150元,一个案件下来要用近一周的时间,律师几经周折,所剩无几,一年下来挣不了几个钱,难以养家糊口。所以出现刑辩的低谷是顺理成章的事。
二、流于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绝大多数法官,以法办事,清政廉洁,对律师也是尊重、理解和支持的。但也有个别法官业务水平低,忽视律师的意见,以至造成错案。判错的根本原因是把律师的辩护流于形式:“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官只管审,审委只管判,行政干预在后面”。有时,甚至法官个人的正确意见也被否决,律师的意见和调查取证的材料往往得不到重视,因此挫伤了—部分律师刑事辩护的积极性。
三、政策误导。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律师行业中出现了一种错误倾向:经济案件争着办,刑事案件推着干。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司法行政部门在评先创优活动中“把经济放在第—位”,只要你挣钱多,事务所可以当标兵,个人可以当先进。结果使一部分律师越发争办经济案件,甚至有的先进个人一年不办一件刑事案件。
四、奖罚不明。在律师业的年终总评和评先争优的活动中,单纯注重创收:办刑事案件多而收入少的律师得不到表彰,更谈不上立功受奖;对于办经济案件多而收入高的律师却很容易得到表彰。这样便挫伤了一部分老律师和办刑案律师的积极性,以致形成恶性循环,刑辩数量回落、质量下降,法院指定的律师不负责任,开庭前不会见被告,甚至出现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出庭的严重事件。
五、法官包办。在陕西省司法厅一次会议上,一些地市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都对西安地区的高、中级法院为当事人指定律师反映颇大,有的地、市的当事人来西安办案都带有自己的律师,可是一到西安,被办案人员拒绝,硬要塞给当事人从不认识和了解的人担任律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只好违心地将自己的律师辞退。即使被告人指定的律师,也时时遭到非议。有的当事人都已在律师事务所交费办了委托手续,在办案人员的干涉下不得不辞退被告人写信要求指定的律师。而那些后来被指定的律师除过当事人已经交过的费用外,还向当事人索要所谓的“经费”,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弯弯绕,值得人们深思。有的检察官直言不讳地说:“对于这些律师我们不相信。”
最近,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增强了律师的权利及义务,这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件大事,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也正在和国际惯例接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犹如一颗明星再度冉冉升起。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建议:
一、双方议付收费数额。新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当事人事前、事后请律师的可能性会增多,在旧的收费标准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可先试行当事人和律师议付收费数额,只要双方同意,主管部门不拟干涉;或试行计时收费,或挂牌收费,每位律师向当事人标明自己的收费底价,由当事人择优聘用。
二、实行抗判制度。对于一审、二审案件,即使被告不上诉,律师发现判决有误,可向上一级法院行使抗判权。上级法院接到律师的抗判状后,应调案对原案进行复审,并将结果告知律师,如法院造成错判,应依照《赔偿法》给当事人进行赔偿。
三、以胜诉论业绩。对于律师的业绩不单靠收入来衡量,对于全年不办一个刑案的律师不能评先创优,对于办理刑案的律师只要宣告被告无罪,就要大书特书予以重奖;只要经过律师努力使被告从轻、减轻或宣告缓刑、免刑的,对律师都应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刑辩中有特殊贡献的律师应给他们授予终身的荣誉,以激励年青一代学有目标,赶有榜样,把律师的基本功—代代传下去。
四、有功重奖。各级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优秀辩护基金奖”,将每年度的奖金集中起来,不要撒胡椒面,为促进刑辩,发展刑辩,为全身心投入刑辩有突出贡献的律师树碑立传,给以重奖,并大张旗鼓,广为宣传。在全社会造成尊重、信任、理解、支持律师的开事辩护工作。
五、“指定”立法。为确保开摩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对于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要切实加以保护,凡是他们指名某位律师,不但这位律师不能拒绝,事务所更不能拒绝。受理此案的法官更无权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为使这一制度贯彻落实到实处,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制订,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实施。
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关头,通过以上方法,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将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迈向一个新阶段。